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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     第一条 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,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,英文名称为Electrical Accessories & Automatic Controls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(缩写为EAC)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本分会是由全国电器附件、家用控制器、电路保护元器件产品的制造、科研、设计、院校、工程成套、销售、用户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,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、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分会宗旨是: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会员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“纽带”和“桥梁”作用。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附件、家用控制器、电路保护元器件行业做出积极贡献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本分会接受中国电器工业协会(简称中电协)的领导和监督管理。
    第五条  本分会住所:广州市,秘书处承担单位是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   第六条  本分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、协调、自律、服务,进行电器附件、家用控制器和电路保护元器件行业的自律规范,主要业务范围是:
    (一)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并贯彻落实。
    (二)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,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,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。
    (三)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,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、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。
    (四)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,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,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。开展对国内外技术、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,编辑行业情况介绍、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,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。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,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。
    (五)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,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,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,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,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、咨询。
    (六)实施行业自律,组织制定行规行约,并督促会员遵守。
    (七)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技术交流,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。
    (八)推动本行业节能、环保技术和节能、环保产品的发展。
    (九)组织交流企业改革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,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。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。
    (十)开展本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。收集、整理、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,组织行业内投标、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。
    (十一)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、劳动管理、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,并提出建议。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开展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工作。
    (十二)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,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,为行业、企业开拓市场服务。
    (十三)协助中电协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、国际性展览会。
    (十四)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电协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


第三章 会员

   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,只接纳单位会员按专业参加本分会的活动,入会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分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、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需及时向本分会提出书面报告,然后本分会报中电协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    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;
    (二)有加入中电协的意愿;
    (三)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    (四)从事电器附件、家用控制器、电路保护元器件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、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、设计、院校、工程成套、销售等法人单位。
    第九条  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 “会员入会申请表”及提供有关资料,交本分会秘书处,由分会秘书处审核后,报分会理事会通过。分会秘书处将 “会员入会申请表”复印件一份上报中电协备案,并颁发会员证。入会时间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  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有中电协和本分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 (二)参加本分会的活动;
    (三)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 (四)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  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 (一)遵守中电协《章程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、行规行约,执行本分会有关决议;
    (二)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;
    (三)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 (五)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   (六)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、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,不组织、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。
  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届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电协核准后,予以除名。非会员不得盗用分会名称,否则追究其责任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 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 (四)在中电协规定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;
   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   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电协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,经理事会决定,可进行调整。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;
  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   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 (六)决定本分会下设部门的设置、撤销、合并;
    (七)根据理事长提名,选举秘书长;
    (八)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
    (九)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;
    (十)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    (十二)推举荣誉理事长,聘请顾问。
   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二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 (二)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 (三)正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    (四)正、副理事长人选由所在正、副理事长单位推荐;
    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 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    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   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 (三)提名秘书长人选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
    (四)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聘任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;
    (五)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   (六)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主持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(二)协调各工作部的工作;
  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;
    (四)提出秘书处各专业工作部的设置和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  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  第三十条  按照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,本分会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。各工作部主任、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行业的活动,秘书处积极做好协调工作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   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活动。因工作需要,可以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。
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:
    (一)会费
    (二)捐赠;
    (三)政府资助;
  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 (五)利息;
   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    (一)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;
    (二)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;     (三)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;     (四)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津贴等费用;     (五)表彰本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;     (六)其他正当支出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  本分会活动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,接受理事会监督,定期向中电协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。
    第三十八条 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、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本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四十条 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,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,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。
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本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电协审查同意。
    第四十三条  本分会终止前,须在中电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理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  第四十四条 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   第四十五条 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与本行业相关事业的发展。



第八章 附则

 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经2013 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   第四十七条  本分会工作条例内容如发生与中电协章程或中电协其他规定相违背,以中电协章程规定为准。
    第四十八条  本分会工作条列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。
    第四十九条  本分会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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